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41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上列原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睿旭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黃立翔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貳仟玖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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