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99號
原 告 賴增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沅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