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499號
TPEV,107,北補,499,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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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99號
原   告 賴增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沅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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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