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醫美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424號
TPEV,107,北補,424,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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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24號
原   告 王韻菁
被   告 白宮時尚診所即吳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醫美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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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