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24號
原 告 王韻菁
被 告 白宮時尚診所即吳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醫美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