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05號
原 告 廖大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
4萬0,800元(計算式:1,280,000+660,800=1,940,800),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萬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0,30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