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401號
TPEV,107,北補,401,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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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01號
原   告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甄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澐彤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
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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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澐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