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398號
TPEV,107,北補,398,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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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98號
原   告 知己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7萬6,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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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知己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