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94號
原 告 吳欣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長德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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