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羅政昕
趙麟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亞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捌
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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