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劉武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