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沈育賢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如經債務人以本票係偽造而提 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始得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非訟事 件法第195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司執 字第13550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提起本院 106 年度北簡字第1404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在案, 且聲請人已與訴外人肯妮詩企業社達成和解並解約,為此, 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准予裁定停止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 00000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三、經查,聲請人所提起前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於民 國107 年1 月25日具狀撤回起訴,且經相對人未於收受民事 撤回起訴狀後10內提出異議而視為同意撤回,此經本院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即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繫 屬已然消滅,是以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原告 聲請停止執行,洵無所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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