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3303號
TPEV,107,北簡,3303,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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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303號
原   告 連芷喬
上列原告連芷喬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聯和運
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佰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
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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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