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124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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