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626號
原 告 許碧梅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柯翠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440元,應繳
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