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950號
原 告 林吟珍
被 告 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 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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