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92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中正水美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若樸
反 訴被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52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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