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7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棟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 106 年10月2 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06 年10月11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其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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