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被 告 快樂島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俊頴
訴訟代理人 郭淑儀
郭淑玲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崴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參佰貳拾元,然被告即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上開所
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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