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22號
原 告 王思范即誠盛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金娥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壹拾伍萬零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