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7年度,22號
TPEV,107,北建簡,22,201803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22號
原   告 王思范即誠盛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金娥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壹拾伍萬零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