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44號
原 告 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羿恩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素琴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素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2,78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