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49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複代理人 陳立果被 告 高名震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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