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1122號
TPEV,107,北小,1122,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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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幸昆
      吳庭安
被   告 哲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21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 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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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哲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