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分割行為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7年度,280號
TPEV,107,北司調,280,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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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光宗等間聲請撤銷分割行為等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許光程許晶華就坐落臺北 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及572 建號不動產所有權於 民國91年1 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96 年1 月25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撤銷;許光程許晶華應將上 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所有等語。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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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