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劉峰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 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計算式: 薪資5萬元+年終獎金10萬元+精神賠償5萬元=20萬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其中5萬元係請求薪資,因 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元, 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1,600元(計算式:2,100元-500元=1.600元)。然原 告繳納裁判費2,1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附 卷可稽,其溢繳500元部分,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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