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06年度,27號
TPEV,106,北訴,27,2018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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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樂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孫珮琪即海帝企業社
      陳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 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470 元〔計算式:
296,260 元+(55,605元-36,395元)=315,47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1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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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