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9853號
TPEV,106,北簡,9853,2018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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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8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立穎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鎮州 
被   告 謝月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韓蔚廷,現變更為程耀輝,並聲明承 受訴訟,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 定更正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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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