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9號
TPEV,106,北簡,9,20180329,5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力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 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簡易案 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南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3 月8 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 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1/1頁


參考資料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