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1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維鈞牙醫診所即葉義輝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郭佩佩律師
朱書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 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 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2 項之 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 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 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 2 項第6 款、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 2 項第6 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 幣(下同)11,250,000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 所定額50萬元數十倍以上,經被告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以 民事答辯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30頁),本 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 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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