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4158號
TPEV,106,北簡,4158,2018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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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1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導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晋溪間因106 年度北簡字第4158號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92,2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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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