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3228號
TPEV,106,北簡,13228,2018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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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22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呂賴素嬌即愛菲爾國際精品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呂安成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踐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9,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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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