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2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紀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嫦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玉春間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