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10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朱婉榛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蔣進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11
月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蔣進勳」之記載,應更正為「蔣進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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