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4260號
TPEV,106,北小,4260,20180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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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
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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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