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
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