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4260號
TPEV,106,北小,4260,2018032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260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所為
之小額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實體方面第三段第三行「見本院卷第7至13頁」之記載,應更正為「見支付命令卷第7至13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