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4162號
TPEV,106,北小,4162,2018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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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16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訴訟代理人 陳映姿
被   告 楊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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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