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3509號
TPEV,106,北小,3509,2018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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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509號
原   告 李天信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謝金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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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