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6年度,332號
TPEV,106,北勞簡,332,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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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32號
原   告 李芳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新竹雙囍麵食館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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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雙囍麵食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