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32號原 告 李芳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新竹雙囍麵食館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世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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