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一品沅食棧即莊凱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捌仟柒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
半數即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期不繳,則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