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廠登記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308號
TCBA,106,訴,308,2018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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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寰凱企業社
代 表 人 江桂虹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彰化縣政府間有關工廠登記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且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合法之訴訟代理 人,經本院107年2月1日106年度訴字第308號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其於107年2月6日收受該裁定後,雖於 翌日繳納裁判費並委任訴訟代理人蕭慶鈴律師,惟迄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有其上訴狀、繳費收據、行政訴訟委任狀及本 院107年3月5日收文明細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上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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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