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900號
原 告 張簡主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迪實業有限
公司、黃宜臻即黃淑敏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
30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