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900號
TCEV,107,中補,900,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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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900號
原   告 張簡主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迪實業有限
  公司、黃宜臻即黃淑敏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
  30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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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