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875號
TCEV,107,中補,875,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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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875號
原   告 黃文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維崇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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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