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855號
TCEV,107,中補,855,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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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855號
原   告 奇田規劃設計國際企業社即董雪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佩菁郭建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
8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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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