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816號
TCEV,107,中補,816,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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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81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淑菁發支付
  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79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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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