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796號
TCEV,107,中補,796,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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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796號
原   告 亞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恩
訴訟代理人 何宗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怡餐飲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39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9,83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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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