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750號
TCEV,107,中補,750,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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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750號
原   告 侯柏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健銘、宋閔翔、鍾昭俊魏辰恩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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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