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750號
原 告 侯柏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健銘、宋閔翔、鍾昭俊、魏辰恩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