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74號
原 告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游朝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宥企業有限
公司即得棋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
第295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46,03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