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662號
TCEV,107,中補,662,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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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62號
原   告 鍾苡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3,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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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