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62號
原 告 鍾苡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3,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