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7年度,405號
TCEV,107,中補,405,2018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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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05號
原   告 楊蔡貴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鶴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提出之
民事陳報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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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