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309號
TCEV,107,中簡,309,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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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30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基
被   告 紀惠雯
被   告 李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一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原告對主債務人紀循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訴外人即主債務人紀循仰(按業經本院一0 六年度司促字第二九八0六號裁定確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十三日,邀同被告紀惠雯李志偉為一般保證人(按原約 定為連帶保證人,嗣經原告同意被告僅負一般保證人責任, 參本院一0六年度司促字第二九八0六號卷第五頁),以其 所有國瑞牌車號○○○○-00號車輛設定動產抵押,向原 告前身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三 日核准更名為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六十七萬元,並簽 立車輛動產抵押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十月 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止,利息按固定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三二計算,如有遲延給付則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詎紀循仰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 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積欠原告三十七萬三千二百七十八元及如主文所示之 利息。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不爭執,惟被告紀惠雯另辯稱 略以:要擔保時,紀循仰說如未還款,會將車子給銀行取回 等語。
三、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次按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七百四十 八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借款、保證及積欠金 額與利息等事實,業據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及



車輛動產抵押貸款契約書等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於原告對主債務人紀循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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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