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59號
原 告 張乃心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星
被 告 吳玲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後提出其診斷證明書數紙載明其自107年2月8日因左上肢外傷性傷害併皮瓣重建術後等,經醫師囑言建議休養1個月,又同年2月19日因該術後縫線脫落,再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為傷口處置,同日離院,醫師囑言其出院後宜休養等情,是認被告尚稱有正當事由而無法於本院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中到場甚明,復被告亦具狀表明將行提出相關答辯內容,是本院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4月18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