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189號
TCEV,107,中簡,189,2018032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89號
上訴人 賴建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志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